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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作者: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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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六、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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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