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外地來紹設立的分支機 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地稅稅務登記聯合辦證窗口”領取并填寫《稅 務登記表》及其他相關表格,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1、企事業單位提供: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命書和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4)財務人員會計證(僅限紹興市和越城區)、合法身份證明;
(5)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除個人獨資企業以外)或合伙企業協議
(7)主管部門批文(無主管部門除外);
(8)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外資企業除外);
(9)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明;租用房產提供租房協議,若房產向自然人租入,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企業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章程、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如分支機構屬非獨立核算需提供非獨立核算證明和總機構開戶許可證;
(11)外資企業需提供外經部門批文和證書、總經理任命書和合法身份證明;
(12)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2、個體工商戶提供:
(1)營業執照副本;
(2)業主合法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明;租用房產提供租房協議,若房產向自然人租入,則還須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4)紹興銀行活期存折。
二、納稅人如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營業執照(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或自有關部門批準的,以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地稅稅務登記聯合辦證窗口” 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及其他相關表格,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變更名稱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2)有限公司合同章程或修改議案(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3)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變更地址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明;租用房產提供租房協議,若房產向自然人租入,則還須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3)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變更經營范圍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2)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變更法人(股東)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命書、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3)股東會決議(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二份);
(4)如屬個人獨資企業應提供資產轉讓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5)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5、變更經營期限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2)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6、變更注冊資金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2)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3)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納稅人聯系電話、帳號、財務負責人等有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一窗通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和變更稅務登記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
三、納稅人如何辦理停復業登記?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 申報辦理停業時(停業一個月以上),向地稅辦稅大廳“一窗通窗口”領取并填寫《定期定額戶停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一式二份,隨帶未繳銷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到窗口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后,結清停業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窗口人員審核納稅人填寫的《定期定額戶停業(提前復業)報告書》無誤后,準予停業(國地稅 共管戶憑國稅部門開具的停業通知書辦理)。
注意事項:
(1)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12個月);
(2)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二)延期復業
納稅人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一窗通窗口”提出延長停業申請,并如實填寫《定期定額戶停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三)復業
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一窗通窗口”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定期定額戶停業(提前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及發票領購簿。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視自動復業,應補繳相應的稅款、滯納金及未按規定申報的罰款后予以復業。
四、納稅人如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到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市本級范圍內的除外)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和月定額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時,向地稅辦稅大廳“一窗通窗口”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隨帶未繳銷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到窗口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結清注銷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辦理完以上手續,“一窗通窗口”人員發給《注銷稅務登記通知 書》。非定額企事業單位及定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需注銷稅務登記時,向地稅辦稅大廳“一窗通窗口”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清算所得應 繳企業所得稅結算表》、《清算分配個人所得稅計算表》和《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申請審批表》,納稅人將填寫完整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未繳銷的發票、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專用章到“窗口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再持《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清算所得應繳企業所得稅結算表》、《清算分配個人所得稅計算表》、《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申請審批表》(社保費由社保局產生的,需填寫該表格去社保確認蓋章)和注銷前未上報的各月份紙資報表一套(加蓋公章)(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息財集表、綜合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社會保險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各1份向“一窗通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主管部門注銷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決議;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稅務登記遺失的憑報 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聯合辦證后的國地稅共管戶申請注銷時,先受理一方稅務機關負責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上加蓋“國稅(或地稅)已受理注銷”印章,后受理一方稅務機關在辦妥 注銷手續后,負責對稅務登記證件加蓋“作廢”章并截角后退還納稅人保管)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有關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資料。(如遷址公告、解散清算公告等)
符合申請注銷條件的,“一窗通窗口”人員當場受理并制作《稅務文書受理通知書》給納稅人。注銷清算結束后,納稅人結清稅、費、滯納金、罰款后,憑《稅務文書受理通知書》到“一窗通窗口”領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五、對稅務登記證的保管和遺失有哪些規定?
稅務登記證只限于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轉借或轉讓。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填寫《稅務證件遺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在縣級以上報報刊登報聲明作廢,遺失聲明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放日期和有效期、發 證機關名稱等內容,憑遺失聲明和未遺失的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地稅稅務登記聯合辦證窗口”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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