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實踐中,常常發生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和條件的問題。傳統企業制度中,往往依是否完成登記作為效力認定的標準,我認為,這是不規范也不科學的。
股權轉讓行為的進行無非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簽署協議
2、通知股東
3、做出決議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4、價值評估
5、支付價款
6、變更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
7、修改章程 (特殊轉讓需要政府批準)
8、完成登記備案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并且其他股東對轉讓行為的批準和優先購買權的放棄就是生效的條件,至于是否經過登記備案,僅僅具有公示意義,不能看作股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只是股權轉讓完成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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