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鵬駿德商貿有限公司、青島錦巖商貿有限公司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5)青刑二終字第163號)
根據上述判決書摘要和整理:
1、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戴某某身為被告單位海瑞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被告人徐某某從孫某某所有的鵬駿德公司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份,在其公司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海瑞公司648770.04元, 被告單位海瑞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介紹人: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身為被告單位同興達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被告人江某某從孫某某所有的鵬駿德公司、錦巖公司分別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5份,在其公司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同興達公司227578.60元, 被告單位同興達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介紹人: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3、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董某身為被告單位中洋船舶公司、超旭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從孫某某所有的錦巖公司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在上述二公司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中洋船舶公司86619.71元,超旭公司12022.05元,被告單位中洋船舶公司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單位超旭公司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介紹人: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4、2013年10月,被告人石某身為被告單位晟益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江某某從孫某某所有的錦巖公司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在其公司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晟益公司30520.24元,被告單位晟益公司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介紹人: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5、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任某身為被告單位菲特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被告人戴某、江某某聯系從孫某某所有的鵬駿德公司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在其公司財務賬內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菲特公司206956.55元,被告單位菲特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介紹人:(1)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6、2014年8月,被告人孫某身為被告單位暢旗公司的主管人員,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偷逃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孫某某所有的錦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在其公司財務賬內入賬并抵扣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暢旗公司11940.68元;被告單位暢旗公司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孫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7、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為青島鑫佳和機械有限公司(已被判刑)的主管人員修燕飛(已被判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在其公司入賬并抵扣稅款。
8.開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鵬駿德公司1106895.24元,錦巖公司278820.98元。
被告單位鵬駿德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單位錦巖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某、徐某乙、戴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被告人戴某某是經網上追逃于2014年11月1日被抓獲到案;被告人江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后,供述了為同興達公司虛開發票22萬余元,未供述為菲特公司、晟益公司虛開發票23萬余元;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秦某、董某、徐某甲、任某、石某、孫某經公安機關民警通知后主動到案。
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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