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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09:06:00 |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規定,享受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同時,其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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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