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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08:54:00 | 來源:中新經緯 | 作者:
我們研究所從2000年左右就開始研究電子商務,我認為,目前電商并不存在稅收真空,但部分所謂C2C電商稅負略低。另外,現行管理制度主要針對傳統經營環境制定,在電商方面確實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們研究所針對部分電商、連鎖企業和專業垂直電商進行調研和問卷,得到以下主要結論,即目前B2C電商稅負略低,C2C電商稅負偏低。以2015年數據為例,面向最終消費者的網絡零售市場3.8萬億元銷售額中,假如按照B2C和C2C的分類來分,2萬億元中B2C行業電商和傳統商業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在1.3%到2.8%左右。這個區間是正常的,因為有商品銷售類別的區別、有不同類適用稅率的區別和經營模式的區別。所以,這個區域是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可以認為是基本相當的。
而1.8萬億元所謂C2C電商銷售部分的稅負和其他2萬億元銷售部分相比,則存在較低的現象。C2C電商的情況,保守估計,經營額占比48.1%左右,偏低到81億元到121.5億元。這個結論,從各地稅務局公布的個案中可以得到驗證。
影響電商稅負的第一個方面的因素是稅收政策,我們認為在電商企業適用稅制方面和其他商業企業相比無特殊因素。這里面可能存在著大家比較熟悉的一句話,電商存在著稅收真空,實際上電商領域并非真空,稅收政策還是有的,并且有相應的具體規定。換句話說,在現行的政策框架內,電商企業和傳統商業企業都是同樣適用納稅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只是由于電商的經營特點,以及這些年電商發展周期與我國減稅周期基本一致,使得電商企業稅負略低。
影響電商稅負的第二個因素是征管方面的問題?,F行管理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經營環境,在電商方面確實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看到的分支機構設置的要求,電商實際經營情況的核查。另外,在管理中,有些時候把小微電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加強電商的管理混為一談或對立起來。
影響電商稅負的這些因素,可以進一步深層次進行分析,第一,可能存在著所謂“以費代稅”的利益機制,另一方面的問題是,在電商運營過程中,甚至更廣泛的互聯網經濟運營過程中,互聯網數據歸誰左右。這些問題折射到電商政策和管理中,就是稅務部門獲取不了相應的管理數據。
因此,我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善:
建議一:澄清電子商務應適用的稅收政策,需要繳納什么稅、按什么身份交稅、在哪交稅之外,要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經營相關方,尤其是經營平臺的信息申報義務。
建議二:在規范的前提下可以適度考慮稅收優惠,當然這種稅收優惠是針對電子商務行為的,并非針對所謂的電子商務企業的,各類采取電子商務手段企業,包括電商企業和傳統商業企業都可以享受,以完善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政策和管理。
建議三:可以在大型企業網商基于消費課征的稅收,采取簡易征收,加上各省按照消費貢獻的分稅機制,改善目前稅收制度中一些不好的利益驅動機制。(根據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重陽研究院研究員謝波峰副教授在人大重陽“中國財稅研究報告”發布會發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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