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企業收到的普通發票,如果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話,是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所以您出差的餐費等發票,在7月1日之前的,還能報銷,7月1日之后,沒有寫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別怪財務不入賬; 備注:定額發票、過橋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不用填寫。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誠至信財務咨詢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