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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16:36:00 | 來源:華爾街見聞 | 作者:
今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外公布,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向社會征求意見。自今日起,距離本月28日征求意見截止,還剩下不足半個月的時間。
該修正案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提高到5000元/月。這意味著,兩個多月后,納稅人將有望根據新的個稅起征點納稅。
這是罕見的速度。
事實上,對于財稅專業人士而言,這也是一場突如其來的改革。從2018年3月的全國人大正式提出此項改革,到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此事,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和相關立法工作勢在必行。
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什么來得這么突然?
6月19日,媒體突然爆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一時間引發民眾熱議。
在上述會議之前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委員長會議的相關報道中,并沒有提到上述會議要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但是上述會議開幕式后,媒體突然爆出消息稱,當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國務院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這樣的做法非同尋常,因為國務院常務會議通常每周召開一次,會后公布這次會議的主要議題和結果,但是近期關于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報道中并沒有顯示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
并且,今年4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僅列為預備審議項目。按照慣例,在預備審議項目之前有繼續審議的法律案、初次審議的法律案,這些項目的審議均有相對確定的時間表,優先于預備審議項目,這實際上意味著預備審議項目當年提交審議的可能性不太大。
此外,已公布的國務院今年的立法計劃里并沒有列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財政部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的提法是力爭年內完成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部內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給人們的感覺似乎是彈性比較大。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原所長劉佐表示,這是他參加稅收工作三十多年來第一次遇到如此特殊的情況,這種情況應該反映了民眾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急切呼喚和高層的高度重視,也給相關工作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時間如此緊迫,這些難點怎么辦?
財稅界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草案審議和討論的時間非常緊迫,在剩下的時間中,應當考慮如何解決立法和操作中的難點問題。
1、硬件是否支持
本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最大亮點是改變征稅模式,即把分項征收改為綜合征收為主、分項征收為輔。上述改革的難點在于一個納稅人的收入可能來自不同的地方和單位,每次取得工資、勞務報酬等收入都需要預繳稅款,年終再把其當年取得的上述收入匯總,按照法定的稅基、稅率等要素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國地稅機構合并,實現全國稅務機關聯網后,一個納稅人在全國各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應該都能在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里顯示,并以此為基礎辦理年終匯算清繳。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加快此項工程的建設至關重要。
2、稅負如何變化
精準測算改革后稅負的變化,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不僅要看稅前扣除的項目和標準,還要注意稅率表的調整情況。這次改革擬加大低稅率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也是降低稅負的重要措施。所以,研究稅負的變化,不能只盯住稅前扣除的某一個項目及其標準。
3、納入綜合征收的具體項目需要進一步論證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行分項征收,應納稅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非常接近,比較容易合并征稅。
稿酬目前享受減稅待遇,與工資等所得合并征稅可能會引起一些爭議,因為一部分納稅人的稅負有可能上升。
特許權使用費與工資等所得合并征稅也可能引起一些爭議,因為特許權使用費,比如專利、版權所得,到底算勞動所得還是算財產所得,可能有不同看法。圖書的作者擁有著作權,著作權可能通過多種形式取得收入,可以一次性轉讓,那么可以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若是分期轉讓,如轉讓為期一年的版權,這就跟房產的租金收入比較類似。房租收入是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征稅的,按此推論版權分期轉讓取得的收入就不應按照工資算。很多人認為特許權是一種財產權利,由此派生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收入征稅,與工資、勞務報酬不一樣。
4、經營所得的稅負與工資等所得、企業所得的稅負應適當平衡
調整經營所得的稅率,可以降低此類所得的稅負。同時,此類所得的稅負如何與工資等所得的稅負大體平衡,同時和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大體平衡,也應當考慮。目前工資適用的所得稅最高稅率是4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其中小微企業減半征稅,最高稅負是10%;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最高適用稅率是35%. 假定某小微企業企業當年的利潤是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稅后利潤90萬元全部用于分紅,乘以20%的稅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8萬元。10萬元加18萬元等于28萬元,稅負是28%.
5、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需要明確
專項扣除的具體項目應當明確,即目前規定的“三險兩金”等項目是否需要確認和調整?這次稅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一系列專項附加扣除也需要具體化,比如教育方面的扣除,從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階段,還有出國學習、參加各類課外學習班和專業培訓班,等等,都要花錢,哪些項目可以扣除?扣除的標準如何確定?此外,相關制度也需要銜接或者匹配,如稅前扣除的教育費用與政府助學金、獎學金和助學貸款的關系應當統籌考慮。
關于住房方面的扣除,主要涉及納稅人的住房貸款利息和房租支出,此類問題比較復雜,因為各地各類住房的價格、租金差異很大,納稅人的相關支出也不同,但是稅法是全國統一的,稅負應當是公平的,不可能按照每個地區、每類住房和每個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分別設計。所以,此類扣除應當從簡,比如定額或者限額扣除,或者先暫時并入基本費用扣除額。
在稅負方面,房貸和房租原則上應當平等對待,既要考慮買房的人,又要考慮租房的人。如果從經濟條件來看,可能租房的人更困難,因為他們買不起房才租房,而這些人中的絕大部分人是低收入者,其收入可能還達不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水平,所以上述扣除對于他們來說可能沒有什么意義。對于中等收入者來說,上述扣除應該有利于適當減輕其稅負。對于購買高檔住宅的高收入者來說,此類扣除應該意義不大。
6、增加反避稅條款很有必要
這樣做可以彌補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不足,從而有利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待稅收征管法修改時,此類條款似乎也可以考慮納入該法。
鑒于全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涉及全國人民的切身利益,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深入地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在技術問題上更加注意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深入調查,反復研究,科學論證,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方案,提交2019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為了緩解目前納稅人中低收入者稅負偏重的矛盾,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先行決定適當增加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費用扣除額,同時適當調整稅率水平和結構,并將按月征收改為按年征收。這樣做可能操作比較簡單,立法工作所需時間比較短,討論中阻力比較小,稅法修正案再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至兩次審議就有很可能通過并實施,2018年當年見效應該問題不大。
房地產稅會是下一個“突如其來”的稅種嗎?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突然加速,也引發了一些人對于房地產稅改革的時間表的關注。華爾街見聞接觸的多數財稅專家表示,房地產稅的推進速度很難和個人所得稅同步推進,離真正可以落地的條件還有一段距離。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項計劃,此稅的立法是排在消費稅之后的預備審議項目,但不能排除像個人所得稅一樣突然提速的可能。
中國近代征收的房地產稅是從歐美國家引進的,從清朝末年算起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從我國和外國的實踐看,房地產稅是地方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目的在于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用于地方建設,但是規模很小,作用也很有限,并無某些人所說的調控房價、調節房地產市場和收入分配等宏觀調控功能;稅制也比較簡單,即由房地產所在地政府征收,以房地產評估值為計稅依據,通常采用1%左右的比例稅率。
由于房地產稅的經濟、財政作用都很有限,所以此項改革的意義無法與分別位居我國稅收收入第三、四位的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改革相比,但是此稅改革的長期滯后的狀況也應當改變。
為了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首先應當正確認識此稅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據中外征收此稅的經驗和通行做法設計稅制,合理確定稅基和稅率,并適當放權給地方,在免征額(指面積、金額等)、稅率和減免稅等方面給予地方較大的調整權。
由于房地產稅涉及的納稅人眾多,向自然人的住宅征稅難度很大,立法和執行中需要處理的問題相當復雜,所以應當深入研究,逐步推進為。掃清現實中的問題和障礙后,房產稅的腳步,才真正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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