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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0:26:00 |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作者:
為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稱《通知》)。為配合《通知》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稱《公告》)。現就執行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以下稱“暫不征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注冊資本出資份額的,是否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屬于《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政策。
二、境外投資者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用于投資的利潤款項的,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嗎?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如果境外投資者按照該項規定劃轉再投資款項,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的條件。
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條件,但沒有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追補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通知》第九條規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同時廢止。按照《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通知》和《公告》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適用暫不征稅政策問題,仍應按照財稅〔2017〕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等可適用規定處理。凡按可適用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財稅〔2017〕88號第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追補享受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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