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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13:36:00 | 來源:中國會計網 | 作者:
問題描述: 某公司06年收到一張過期發票,在08年8月地稅稽查發現了,對我公司罰了款,調走了我們的發票,開具了張發票換票證給我公司,對我們說可以進成本。10月國稅稽查進入后對我公司的這張發票提出不能進成本的說法,如果要進入成本必須補票,地稅這邊罰了我們的款,口頭也認可了我們的票。請問我們公司如何處理?是否重新開具發票?
問題答復:
根據現行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換票證是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使用的臨時憑證,查驗期間,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稅務機關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如果上述被查驗發票已經確認為“非法”扣除憑證,那企業不能憑發票換票證合法扣除相應成本。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且有證據表明貴公司是善意取得,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可以扣除其成本,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則不得抵扣成本,而應就以前年度已扣除成本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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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