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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
2月申報納稅期限
順延至2月23日

征期 · 要點
按月繳納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上年度緩繳稅款在2月申報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稅費。
因此,相關享受緩繳稅款的企業,按月繳納的納稅人,在本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在4月申報繳納相關稅費。
繼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了經營所得,并且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繼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br /> 關注2月政策變化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實施
2021年12月稅務總局對原《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修訂實施
2021年12月稅務總局組織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強擔保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保護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將進一步規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保護擔保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登記機構及職責,細化登記內容,優化登記和查詢操作流程,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規范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根據辦法,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融資租賃;保理等。當事人可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在線辦理登記,也可一鍵查詢擔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情況。
本文來源:會計必讀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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