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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不在同一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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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時間:2018-11-09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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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13:45:00 |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鉛山縣稅務局 | 作者:簡生仁
  一、總機構因其主營業務收入符合《西部地區產業指導目錄》,總機構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其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并不滿足優惠目錄,請問:在年度匯算清繳中,按照總分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分公司的稅率應選擇25%還是按照法人所得稅的規定,分公司稅率也可以采用15%的優惠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 
  二、總公司在25%稅率地區,分公司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分公司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西部地區企業總分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如何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 
  某西部地區企業甲公司,下設A、B、C三個二級分支機構,其中甲及A、B在優惠區內。優惠區內還設有一個三級分支機構D,是優惠區外的C為方便工作而設立的。其中,甲、A、C主營業務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這種情況下,只有甲和A可以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B、C應適用法定稅率25%. 
  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但在優惠地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此類企業可以且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也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性質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明確,應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文件規定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應納稅總額;對計算出的應納稅總額,再按照分攤比例,計算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以上文中甲公司為例,假設2017年A、B、C三個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三個分支機構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計算出的分攤比例分別為50%、30%、20%,則甲公司應首先計算出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其次按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總機構分攤50%即500萬元,另外500萬元由各分支機構分攤:A為250萬元(500×50%),B為150萬元(500×30%),C為100萬元(500×20%)。然后按總分機構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總額:500×15%+250×15%+150×25%+100×25%=175(萬元)。最后按照分攤比例,計算總分機構就地預繳的所得稅:甲公司分攤50%即87.5萬元,另外50%在各分支機構分攤:A為43.75萬元(87.5×50%),B為26.25萬元(87.5×30%),C為17.5萬元(8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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