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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13:33:00 | 來源:江蘇稅務 | 作者: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1」甲有限公司2017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9萬元。該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計利潤98萬元,前3個季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7萬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計利潤98萬元,未超過100萬元,預繳時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8年第4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
98×50%×20%-7=2.8(萬元)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注意:即使季度預繳時實際利潤已經超過100萬元,仍然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并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2」甲有限公司2017年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9萬元。2018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已經核定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該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計利潤108萬元,前3個季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3.68萬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計利潤雖然已經超過100萬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該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盡管其2018年12月累計利潤已經超過100萬元,但預繳時仍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2018年第4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49÷12×12×50%×20%-3.68=1.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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