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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0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
為了深入推進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對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特殊情形下,明確了補開、換開發票和其他符合規定外部憑證的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為此,筆者就《辦法》執行中應掌握的幾個問題進行歸集分析如下。
企業需要補開、換開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的特殊情形及證明資料
(一)無法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特殊情形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形,指對方因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情形。
(二)允許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以上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憑證時,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6項證明資料,其中第1項至第3項為同時必備資料。
企業補開、換開發票及取得其他外部憑證的時間要求
考慮到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發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規定外部憑證,《辦法》分別規定了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后補開,換開發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規定外部憑證的時間要求。
(一)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補開、換開發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規定外部憑證的時間要求:
1.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能夠正常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企業因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證明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后,補開、換開發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規定外部憑證的時間要求:
1.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證明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2.由于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原因,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3.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證明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其他注意事項
(一)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二)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應將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有關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及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等而出具的裁判文書等妥善保管,以便在特殊情形下,作為稅前扣除支出依據,也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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