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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13:29:00 | 來源:會計通 |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企業如何能夠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
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2008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況下,即Y=X×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我們假定2008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000×5‰=50萬元,那么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其他銷售(營業)收入可以依此類推。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一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全部扣除,納稅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不需要再納稅調整,只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要付出44萬元的代價。
結論如下: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60%的部分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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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