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是指已經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伙人身份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和事實。
主要有任意退伙、法定退伙、除名三種。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法合伙協議約定義務。
合伙人具有下情形的,當然退伙,也就是法定退伙。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作為合伙人的組織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破產。
4、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合伙人具有如下情形,可以對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企業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具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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