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回購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的決定、行為嚴重損害或者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情況下,請求公司購回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如下情形的,對攻冬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5年連續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后,股東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公司存續的。
如果公司股東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自股東決議通過之日90日內起訴解決。
公司股權回購其實是股東撤回投資,必然牽扯到債權人給予公司資本的完整性而期望的利益安全問題,因此,需要設定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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