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7月15日新進一員工,在11月31日前該員工前工作單位B并未對其停保,導致A公司不能給新員工繳納7-11月社保,現社保局要求7/15-11/30期間社保費用全部由該員工以個人名義補繳。
請問:A公司能否將該社保繳費單據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如可以,具體試用哪條法規?如不能,請提供相對妥當的方案。
誠至信財務咨詢回復:
1、不能。個人名義繳納的社保費用一般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一般會以取得的票據不合規為由(未取得單位名頭的票據)不允許稅前扣除。
2、您可以提供證明支出真實合理的其他憑據。如銀行的轉賬記錄、社保局的處罰決定、繳納依據的文件等等證明支出的真實合理性,要求稅前扣除。
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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