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申報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時發現我司多預繳稅款40多萬元,在2016年第二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我司要抵繳,因今年稅務換新系統需要有稅務多繳批文才能抵繳,所以第二季度我司無抵繳此筆稅款;在等待批文期間我司自查發現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費用少調增了82.6萬需要更正申報,此時稅務批出了原申報多繳40多萬可抵繳的批文,我司在預繳2016年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時抵繳了26.2萬,還余20.65萬未抵繳正好為需要更正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稅款;我司到大廳更正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稅務系統跳出我司需要補交20.65萬元稅款的滯納金從2016年5月31日后開始計算。我想咨詢我司是否需要補繳此筆滯納金?是否可以免征,有文件可依嗎?
誠至信財務咨詢回復:
貴公司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錯,在更正申報時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但同時貴公司2015年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尚未抵扣,我們認為可以用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和需要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相抵,不產生滯納金。
但金三申報系統逾期會自動產生滯納金,在稅務申報繳納操作層面是否能將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和需要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相抵不生成滯納金,需要貴公司和主管稅務機關積極溝通。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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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