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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退休人員補貼需要申報個稅嗎?(個人所得稅)
企業發給退休人員補貼需要申報個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 號)相關規定,公司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
復》(國稅函〔2008〕723 號)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7、土地價款分攤問題(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拍得一塊地,土地出讓金及拆遷費用2 個億,一次性開發,蓋一座公寓和一個商業樓,工期兩年,現開始對外銷售。公寓的占地面積共1000 平米,商業樓2000平米,請問公寓和商業樓如何分攤土地價款?
答:由于您公司的房地產項目是一次性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應按照下面的公式進行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上述“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18 號)
第五條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18、電子訂單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
我們公司主要是通過電商平臺銷售貨物,電子訂單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貴公司通過電商平臺銷售貨物所簽訂的電子訂單屬于購銷合同的一種,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 號)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 號)第一條也明確指出:“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因此,貴公司通過互聯網簽訂電子形式的應稅合同應按照按購銷金額的0.3‰申報繳納印花稅。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 號)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 號)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19、個體工商戶聘用的職工需要上社保嗎?(社保)
個體工商戶聘用的職工需要上社報嗎?
答:個體工商戶是法定的用人單位主體,如聘用的員工是簽訂的勞動合同,理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故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義務。
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由此,個體工商戶是《勞動法》范圍內的“用人單位”。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0、固定資產在總分公司之間調撥涉稅問題(綜合)
請問下我們存在總分公司固定資產調撥,并且是跨省的這種情況,是否需要做銷售處理?
答:增值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37 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我們理解貴公司調撥的固定資產不是“用于銷售”,所以,在增值稅上無需按視同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現行企業所得稅為法人所得稅制,法人公司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分公司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的規定,企業處置資產時,只有改變資產權屬時才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產權不發生改變,就不用作視同銷售處理。貴公司將固定資產調撥給分公司使用,但資產權屬并未發生改變,只不過是資產的位置發生了轉移而已,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也不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
第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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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法、政策每年或有變動,實際應用請注意時效,仔細辨別謹慎對待。